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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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恩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恩寧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17日止累計242,812元正未給付,其中240,375元為本金
;2,4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胡恩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累計79,122元正未給付
,其中75,252元為消費款;3,87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7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0375元 胡恩寧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5252元 胡恩寧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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