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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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08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7日止累計6,429元正未給付,其中6,118元為本金;
3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
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5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199,436元正未給付,其中193,403
元為本金;5,43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112年02月2
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
民國119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7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37,201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95元為本金;1,00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廖嘉仁於民國
114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
4月1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512,328
元正未給付,其中489,181元為本金;22,647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
人廖嘉仁於民國114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
日止累計30,836元正未給付,其中29,580元為本金;1,256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8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3403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795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89181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9580元 廖嘉仁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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