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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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紫庭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1月17日止累計258,377元正未給付,其中251,377元為
本金;6,20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紫庭於民國113年04月25日
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5日起至民
國120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236,806元正未給付,其
中232,404元為本金;4,10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377元 陳紫庭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2404元 陳紫庭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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