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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866元,及其中58
    ,761元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
    國114年11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9,866元,及
    其中本金58,76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9日止,帳款尚餘59,866元及其中本金58,761元部分按前
    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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