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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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參萬肆仟壹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壹仟肆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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