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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凱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3日止累計120,000元正未給付,其中116,847元為本
    金;3,1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
    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
    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178,255元正未給付,其中17
    2,358元為本金;5,50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
    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
    0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62,486元
    正未給付,其中62,227元為本金;2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凱尹
    於民國11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1
    90,235元正未給付,其中189,764元為本金;4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
    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4,543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3日止累計181,437元正未給付,其中179,893元為本金;1,4
    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
    利息。(六)債務人劉凱尹於民國11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
    款95,811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
    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74,824元正未給付,其中74,639元
    為本金;1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2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847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2358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227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9764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79893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4639元 劉凱尹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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