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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5,7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4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9,9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6,0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
    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9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2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8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2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4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2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97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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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5730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 002 新臺幣 99977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5% 003 新臺幣 66030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4 新臺幣 70947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005 新臺幣 88801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24% 006 新臺幣 93253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5730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99977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66030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70947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88801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93253元 陳偉彬 自民國114年 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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