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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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品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陸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帳
款尚餘65,192元,及其中本金60,88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
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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