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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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子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子騥於民國103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0日止累計102,125元正未給付,其中93,120元為本
金;9,0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子騥於民國103年01月13日向債
權人借款257,486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
7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46,590元正未給付,其中39,
296元為本金;7,2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子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0日止累計36,143元正未給付,其中32,608元為消費款;3,5
3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9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120元 林子騥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296元 林子騥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608元 林子騥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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