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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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啓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元,及本金59
,95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
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64,
080元,及其中本金59,95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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