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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和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1
    8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5%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5,7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3月2日
    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49,0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三、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770元 陳和錫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5% 002 49010元 陳和錫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0元 陳和錫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9010元 陳和錫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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