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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萬益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
    月31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累計74,970元
    正未給付,其中33,215元為本金;41,662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鍾
    萬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累計100,419元正未給付,其中43
    ,223元為消費款;55,123元為循環利息;2,07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4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15元 鍾萬益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223元 鍾萬益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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