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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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方紹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本金130,27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紹家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日開始相繼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
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35,429元,及其
中本金130,27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
月19日止,帳款尚餘135,429元及其中本金130,278元部分按
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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