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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0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學治  
債  務  人  鎂克斯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宇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肆萬玖
    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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