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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姬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姬妙於民國96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14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9元 林姬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90% 002 新臺幣3770元 林姬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90% 003 新臺幣4293元 林姬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0% 004 新臺幣32030元 林姬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005 新臺幣168673元 林姬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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