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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信雄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157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
    人王信雄於民國114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
    92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0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2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302元 王信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10% 002 新臺幣300000元 王信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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