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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6,1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
    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4,0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151元 何嘉樺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002 新臺幣264048元 何嘉樺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151元 何嘉樺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64048元 何嘉樺 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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