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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秀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45,8
    24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28日止累計614,705元正未給付,其中601,638元為本金
    ;12,76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7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1638元 洪秀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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