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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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滓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滓鏇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22日止累計137,488元正未給付,其中136,115元為本
金;1,3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滓鏇於民國112年04月26日向債
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
9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276,907元正未給付,其中27
2,962元為本金;3,9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115元 陳滓鏇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2962元 陳滓鏇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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