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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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馬郁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馬郁辰於民國110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573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
人馬郁辰於民國114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0
20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馬郁辰於
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
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7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54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69元 馬郁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002 新臺幣102284元 馬郁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馬郁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80% 004 新臺幣91437元 馬郁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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