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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9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家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
    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許家維
    住○○市○○區○○街00○0號1樓,惟未記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114年11月3日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補正通
    知已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是債務人許家維之出生年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
    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
    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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