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平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平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累計165,666元正未給付,其中160,
    810元為消費款;4,8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72元 林平炫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20738元 林平炫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