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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8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20日止累計50,523元正未給付,其中48,251元為本金;9
    7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7年09月14日向債權
    人借款1,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
    4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1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97,783元正未給付,其中94,
    435元為本金;2,05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107
    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
    14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3.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42,932元正
    未給付,其中41,045元為本金;89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51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435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045元 張祐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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