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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柏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累計99,481元正未給付,其中94,13
    2元為消費款;4,14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7元 陳柏汎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575元 陳柏汎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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