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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家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16日止累計56,256元正未給付,其中56,150元為本金;1
    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3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165,524元正未給付,其中164,594
    元為本金;9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
    國11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
    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285,319元正未給付,其
    中284,149元為本金;1,1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
    2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
    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230,116
    元正未給付,其中226,785元為本金;3,33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
    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
    止累計121,764元正未給付,其中121,082元為本金;68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0月16日止累計155,389元正未給付,其中152,621元為
    本金;2,46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吳家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5日止累
    計127,3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90元為消費款;3,086元
    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50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4594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4149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6785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21082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52621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23790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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