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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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家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16日止累計56,256元正未給付,其中56,150元為本金;1
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3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165,524元正未給付,其中164,594
元為本金;9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
國11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
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285,319元正未給付,其
中284,149元為本金;1,1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
2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
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累計230,116
元正未給付,其中226,785元為本金;3,33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
吳家信於民國11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
止累計121,764元正未給付,其中121,082元為本金;68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吳家信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0月16日止累計155,389元正未給付,其中152,621元為
本金;2,46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吳家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5日止累
計127,3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90元為消費款;3,086元
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50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4594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4149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6785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21082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52621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23790元 吳家信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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