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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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清中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宥心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怡萍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俊龍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沛晴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清田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沛晴即林錢之繼承人即林黃玉螺之再轉繼承人即
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清中、蘇宥心、陳怡萍、陳俊龍、蘇沛晴、陳清田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黃玉螺於繼承蘇庭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林沛晴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錢於繼承林黃玉螺於繼承蘇庭
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
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對陳麗琴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豐之再轉繼承人
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琴即林黃玉螺之繼承人即蘇庭
豐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
人陳麗琴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
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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