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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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東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東澤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07日止累計397,929元正未給付,其中391,889元為本金
;5,2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東澤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
權人借款1,526,535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
120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1,378,483元正未給付,其
中1,359,589元為本金;18,20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9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889元 林東澤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林東澤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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