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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鄭國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國忠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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