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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柏原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柏原蓉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640,100元正未給付,其中600,792元為
    本金;38,91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丁柏原蓉於民國111年11月1
    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
    至民國118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144,069元正未給
    付,其中132,584元為本金;11,3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丁柏原
    蓉於民國11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
    計799,805元正未給付,其中741,684元為本金;58,028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丁柏原蓉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150,700元正未給付,其中141,779元為
    本金;8,82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丁柏原蓉於民國113年08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至
    民國120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120,058元正未給付,
    其中112,720元為本金;7,24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0792元 丁柏原蓉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584元 丁柏原蓉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41684元 丁柏原蓉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1779元 丁柏原蓉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12720元 丁柏原蓉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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