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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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怡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怡茹於民國11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4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1,314,645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239
元為本金;15,3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廖怡茹於民國113年06月2
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334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民國120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265,089元正未給
付,其中261,905元為本金;3,0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4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廖怡茹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905元 廖怡茹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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