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 務 人 張益瑋即益綸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