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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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世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世國於民國(下同
)108年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8年7月1
7日起至115年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153,250元未給付,其
中138,797元為本金;13,16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於109年6月4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6年6月
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
年09月23日止累計233,186元未給付,其中215,066元為本金
;17,536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4年9月15日止累計30,322元未給付,其中29,245
元為消費款;1,07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60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8797元 陳世國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215066元 陳世國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003 29245元 陳世國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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