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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勁翔即曾善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葉昱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善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三)伍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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