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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妍慈(即許隆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麗美  
債  務  人  蕭麗美(即許隆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隆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陸仟
      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貳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元,及其中壹拾
      玖萬肆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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