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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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妍慈(即許隆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麗美
債 務 人 蕭麗美(即許隆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隆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陸仟
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貳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元,及其中壹拾
玖萬肆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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