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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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許平
債 務 人 阿密斯杰樂搬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粘書銘
人
債 務 人 張乃瓔
江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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