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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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杜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29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60,580元,及其中本金59,876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60,580元及其中本金59,8
7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7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081元 杜泓毅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 43795元 杜泓毅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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