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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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楀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再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楀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
籍設於高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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