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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宇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宇靖於民國111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7日止累計18,934元正未給付,其中17,796元為本金
    ;1,1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宇靖於民國112年03月28日向債權
    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
    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7日止累計51,749元正未給付,其中50,15
    1元為本金;1,5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高宇靖於民國111年07月0
    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7日止累計65,726元正未給
    付,其中61,975元為本金;3,7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1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96元 高宇靖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151元 高宇靖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1975元 高宇靖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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