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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展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7,307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
    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
    2,1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9,0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9.4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495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0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481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002 137307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3 62117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3% 004 149024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3% 005 88495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81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7307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2117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49024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88495元 蘇展弘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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