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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6,5
    37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2日止累計158,30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902元為本
    金;1,3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09年04月16日向債
    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
    6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1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353,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4
    9,806元為本金;3,5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09年0
    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1
    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107,846元正
    未給付,其中106,712元為本金;1,134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902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9806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6712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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