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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凱傑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28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473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許凱傑於民國110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7
    0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許凱傑於民國
    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439及手續費/費
    用/違約金10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570元 許凱傑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840% 002 新臺幣3639元 許凱傑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00% 003 新臺幣534884元 許凱傑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0% 004 新臺幣110951元 許凱傑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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