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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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3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0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3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
.4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2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03元 林文欽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新臺幣130038元 林文欽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3 新臺幣38254元 林文欽 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03元 林文欽 暨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0038元 林文欽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8254元 林文欽 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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