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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209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68,7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4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79元 楊家豪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2 新臺幣24209元 楊家豪 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3 新臺幣68703元 楊家豪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79元 楊家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4209元 楊家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8703元 楊家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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