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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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8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維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參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維秦於民國113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9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76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楊維秦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0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74
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緣相對人楊維秦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申
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楊維秦於民國109
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
9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
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016元 楊維秦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002 新臺幣133321元 楊維秦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3 新臺幣645433元 楊維秦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20% 004 新臺幣112831元 楊維秦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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