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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晨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4,363元,及其中新臺幣544
    ,986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
    8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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