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27日、108年12月1
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204,624元,及其中本金197,495元未按
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20
4,624元及其中本金197,4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932元 李惠雅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50563元 李惠雅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