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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郁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1,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3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8,757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
    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641,1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
    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9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7,8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7341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2 908757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3 641131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4 117898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341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08757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41131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17898元 陳郁茹 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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