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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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02日止累計313,294元正未給付,其中306,291元為本
金;6,30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2年05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
118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累計300,431元正未給付,其中
295,712元為本金;4,01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
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
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累計248,025
元正未給付,其中242,072元為本金;5,553元為利息;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劉仁德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
日止累計380,785元正未給付,其中369,459元為本金;10,6
2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8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291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5712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2072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69459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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