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02日止累計313,294元正未給付,其中306,291元為本
    金;6,30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2年05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
    118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累計300,431元正未給付,其中
    295,712元為本金;4,01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仁德於民國11
    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
    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累計248,025
    元正未給付,其中242,072元為本金;5,553元為利息;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劉仁德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
    日止累計380,785元正未給付,其中369,459元為本金;10,6
    2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8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291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5712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2072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69459元 劉仁德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