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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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貞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貞妤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93,2
94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8月25日止累計247,491元正未給付,其中244,263元為本金
;3,13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263元 陳貞妤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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