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憲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3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4月
    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因後續債務人有部分
    還款,現違約金已沖償完畢,併予敘明(詳證據清單第12頁:
    沖償前之帳務帳,第13頁:沖償後之債權計算書)。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 485,341元及相關之利息
    未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